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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都暴动(三)(4/5)

不同看法,甚或私下里发发牢骚怨言,偶尔邀集几位旧部好友聚首聊天等事情。季振同起义后因军权旁落,心情郁闷,也曾对人过自己是“空头司令”的p话。但他对中革军委派到红五军团任军团政治委员的p萧劲光很尊重,有什么心里话都对萧。他在192年三四月间表示自己难以适应红军中的p工作,希望能离开红军到苏联去“学习军事”,并把这个想法向萧劲光作了报告。萧发电报请示中央,中央同意了他出国学习的p要求。就在这时,国民党军队方面对季振同进行策反。季振同原在西北军的p老上级冯玉祥派其参谋长刘骥为代表与季联系。季振同将此事报告了萧劲光,萧报告了中央局,中央局同意季与刘见面。事后,季也将国民党的p一些策反信件送给萧看,表明他“不为所动”。为出国学习,季振同离开军团部时,萧为他开了欢送会。季把所有的p东西都留下了,望远镜给了萧劲光,一匹骠骏的p青马留下,后来送给了朱德总司令,枪交了,警卫班也留下了,只带了一个保镖。萧劲光派人将他送到了瑞金。黄中岳受季的p影响,在漳州期间,思想有些动摇,想离开部队,另谋去处,乘便做了一套便服,“准备开差”时用;还过“我这次到前方去,干多少就多少,拖(拖枪)不动就算了”的p话,但却没有任何“拖枪”、“反水”的p实际行为。可是,192年5月5日,中央国家政治保卫局执行部长李克农经周恩来批准,突然在漳州将红十五军军长黄中岳、红十五军参谋长萧世俊逮捕。5月8日,又将等待出国、请假到汀州视事的p季振同逮捕。随后被捕的p还有:李聘卿(红五军团经理处会计科长)、高达夫(红十五军经理处副处长)、朱冠甫(曾任红五军团参谋长、红校总教官)、张少宜(红十五军副军长、红校总教官)、刘佐华(冯玉祥与季振同联络代表)、蔡佩玉(红军学校俱乐部管理员)六人。当时加给季、黄、萧等人的p是“反革命”罪名。192年8月日至4日,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在叶坪临时中央政府大厅对“季、黄反革命案件”进行审讯。最高法院由何叔衡、梁柏台、刘伯承、陈寿昌、刘振山五人组成,何叔衡为主席。原告人李克农代表国家政治保卫局指控季、黄“参加宁暴根本就是投机的p”,“随时隐藏着再做军阀梦、毁灭红五军团和宁暴光荣历史的p反革命企图”,并罗列了一大堆“罪状”。审讯结束时,最高法庭完全同意原告机关的p诉讼意见,抓住季、黄等一些还没有构成事实的p问题,判决如下:“季振同、黄中岳、萧世俊、张少宜、朱冠甫、高达夫、李聘卿、刘佐华八名执行枪决,并没收他们的p一切财产。蔡佩玉监禁五年。”判决“是最后的p,无上诉权”。当这一判决送达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时,******和项英没有同意。他们认为:“季黄等均是参加宁都暴动者,对革命不无相当功绩”,“季黄二人虽是此案的p主谋者,但曾为宁都暴动领导人之一,应减刑免死”,“朱冠甫、高达夫、张少宜等三人曾参加宁都兵暴,并且不是此案的p主谋者,可改为监禁。”于是,192年8月10日由******、项英签署的p中央委员会决议案决议如下:季、黄二人“由死刑减为监禁十年”;朱、高、张三人“由死刑改为监禁八年”;其余刘佐华等4人“仍按原判执行”。判决后,季、黄等人一直被监禁在瑞金县九堡、麻田等地收容所。194年10月红军主力长征前夕,为纯洁内部,甩掉“包袱”,解除后顾之忧,中央政治保卫局将季振同、黄中岳等人处决于瑞金九堡大山中。******对季、黄之死十分痛心。据萧劲光:“延安时曾听**讲过,把季、黄杀掉是不应该的p。建国后,**在中南海怀仁堂后厅的p一次高干会议上又讲,季、黄在宁都起义中是有功的p,没有他们,全部起义的p胜利是不可能的p,把他们处决是错误的p。直到1982年,中央组织部对此案给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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