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一十一章 蹊跷的房屋买卖(2/3)
会问。
“一是我们能否证实那份借款合同,二是原告会不会变更诉讼请求的。”
“借款合同的事儿我再想想办法,其他的我就没办法了。”刘会说。
“行,借款合同尽可能的找到,如果找不到,也要尽早给我说,我好想其他办法来解决这个难题。”关恒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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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行,我明白,我会想办法解决,但你要有心理准备”乏这份重要的证据,对你是很不利的。”在一周后,刘会给关恒打来电话,表示借款合同无法弄到手。关恒只好想其他办法了,但诉讼风险的问题还是要和刘会说明白的。
随后,关恒向法院申请追加那个傅军做为第三人参与诉讼。
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中,原被告都曾有可能会追加他人参加诉讼,原因各不相同。
比如原告要起诉公司及其股东共同偿还债务,但由于掌握的公司股东的信息不够详细,在起诉时,往往会先将公司列为被告,然后在拿到立案文书后,通过向工商局调取工商登记,获取更详细的股东信息,再向法庭申请追加被告。
被告也往往会追加其他被告或第三人,其目的是为了让其他人来承担或者分叼任。
在关恒申请追加第三人后,本案的诉讼参与人就有了三方,原告城广、被告泛亚经纪公司、第三人傅军。
“审判长,我有几个问题需要向原告和第三人发问。”在法庭调查阶段,关恒消通过发问的方式,把房屋买卖合同的背景,一一展示给法庭。
“原告,根据你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第**条关于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的条款中,可以清晰的看到‘当第三人傅军偿还清借款和利息后,乙方——也就是你方——应当在5日内配合甲方——也就是被告——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手续’,我想问原告,你和本案第三人傅军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中,是不是由被告泛亚经纪公司提供的担保?”
“我认为,这个问题和本案无关。”城广说。
“这个问题和本案有密切关联。”关恒转向法官说道。
“原告,请回答第一被告代理人的问题。”法官说。
“是,是由泛亚经纪公司提供担保。”城广说。
“用什么担保的?”
“房子。”
“提供了什么样的担保?”
“傅军不还钱,就把房子卖给我。”城广说。
“是卖给你,还是直接把房子过户给你?”
“卖给我。”
“房款是多少?”
“傅军欠的我多少钱,房子就卖多少钱。”
“也就是说,泛亚经纪公司将房子过户给你,好替傅军还款是吗?”
“是啊,大家说好的,如果傅军不能还我钱,这个欠款就抵做房款,被告将房屋卖给我。”城广说。
“第三人,你和原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关于担鼻如何约定的?”
“如果我到时不能还钱,我所欠的借款金额转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款。”
“原告,是这样约定的吗?”
“没错,就是这样约定的。”城广说。
“审判长,我没有问题了。”关恒对法官说道。
在关恒表示没有问题再发问后,三名审判人员简单的商量了一下,主审法官将头转向了城广。
“原告,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,以及合议庭成员的沟通,现在有一个事情需要向你释明。”主审法官说。
城广没有说话,关恒则好象明白了什么,一直等着原告城广的反映。
“从法庭调查来看,你与被告泛亚经纪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,属于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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